一、適用範圍
交流電壓範圍:50V~1000V;
直流電壓範圍:75V~1500V。
家用電氣(冰箱、洗衣機、微波爐等);
信息技術設備(電腦、打印機、充電器等);
照明設備(LED 燈具、螢光燈等);
電動工具(電鑽、切割機等);
電子元器件(電源適配器、變壓器等);
醫療電氣設備的低電壓部分(需結合醫療器械指令 MDR)。
超出上述電壓範圍的設備(如高壓輸電設備);
特定領域設備(如航空航天設備、船舶電氣、軍用設備等),另有專門法規約束;
醫療器械的核心功能部分(主要受 MDR 管控,但低電壓輔助部件仍需符合 LVD)。
二、核心安全要求(ESRs)
- 防觸電保護
設備需通過絕緣(如絕緣材料、隔離層)、接地(保護接地端子)、限流設計(如保險絲)等措施,防止用戶直接或間接接觸帶電部件(如金屬外殼漏電)。
- 防過熱與防火
設備運行時的溫升需控制在安全範圍內(如繞組、外殼溫度不超過標準限值),避免因過熱導致絕緣老化、材料燃燒(需符合 EN 60598 等標準中關於耐熱性的要求)。
- 機械與結構安全
設備的機械強度需達標(如外殼抗衝擊、部件固定牢固),防止因結構損壞導致內部帶電部件暴露;
運動部件(如風扇)需有防護設計,避免捲入或划傷用戶。
- 絕緣與耐電壓性能
絕緣材料需能承受額定電壓及瞬時過電壓(如雷擊感應電壓),需通過耐電壓測試(如交流 1.5kV 或直流 2.1kV 測試,無擊穿或閃絡)。
- 異常狀態防護
設備需能應對短路、過載、電源波動等異常情況(如安裝過載保護器、短路斷路器),避免設備損壞或引發安全事故。
- 標識與說明
產品需標注額定電壓、功率、製造商信息等;
隨附的使用手冊(需含歐盟官方語言)需明確安全操作、安裝及維護要求(如 “禁止濕手操作”“接地說明”)。
三、認證流程(合格評定)
1. 確認產品是否在 LVD 範圍內
2. 風險評估
3. 滿足協調標準
EN 6033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
EN 60950-1:信息技術設備安全;
EN 60598-1:燈具安全;
EN 61010-1: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電氣設備安全。
符合協調標準可 “推定符合 LVD 的 ESRs”,是最便捷的合規路徑;若不採用協調標準,需自行證明符合 ESRs(需更詳細的技術文檔支持)。
4. 準備技術文件(Technical File)
產品描述(型號、電壓、功率、結構圖紙);
風險評估報告、安全措施說明;
測試報告(如絕緣電阻、耐電壓、溫升測試等);
合規聲明(說明符合的 LVD 條款及協調標準);
使用手冊及標識樣本。
5. 合格評定程序
絕大多數產品:可通過 “自我聲明(Module A)” 完成合規,即企業自行審核技術文件,確認產品符合 LVD 要求後,簽署《EC 合格聲明》(DoC),無需歐盟公告機構(Notified Body)參與。
高風險或特殊產品:若產品同時屬於其他需公告機構介入的指令(如醫療器械 MDR、防爆 ATEX 等),則需由公告機構同步審核 LVD 部分;純 LVD 範圍內的高風險產品(極少)也可能要求公告機構參與(需參考指令附錄)。
6. 粘貼 CE 標誌與投放市場
四、關鍵注意事項
與 EMC 指令的關係:LVD 關注電氣安全,而 EMC(電磁兼容)指令關注設備對電磁環境的干擾及抗干擾能力。多數電氣產品需同時符合 LVD 和 EMC,才能完成 CE 認證(如燈具需同時滿足 LVD+EMC+ERP 能效)。
技術文件保存:需至少保存 10 年,供歐盟成員國監管機構隨時核查。
更新與變更:若產品設計、元器件或生產工藝變更,需重新評估 LVD 合規性;若 LVD 指令更新(如未來版本修訂),需同步滿足新要求。
公告機構資質:若需公告機構參與,需選擇歐盟官方授權的機構(可在歐盟官網查詢),非授權機構的報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