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
機械裝置:由若干零部件組成,至少有一個部件運動(如電機驅動),用於特定用途的設備(如機床、注塑機、農業機械、包裝機械等)。
可更換設備:安裝在機械上可更換的部件(如模具),且會影響機械的安全性能。
安全元件:為機械安全設計的專用部件(如安全傳感器、緊急停止裝置),需單獨符合安全要求。
提升附件:如吊索、吊鈎等,用於提升重物並與機械配合使用的部件。
二、核心安全要求(ESRs)
機械危險防護:防止擠壓、剪切、纏繞、捲入、穿刺等機械動作導致的傷害(如設置安全防護欄、聯鎖裝置)。
電氣安全:符合 EN 60204 等標準,防止觸電、短路、過載等風險(如絕緣、接地保護)。
防火與防爆:針對易燃環境的機械,需設計防爆結構或滅火裝置。
噪聲與振動控制:限制機械運行時的噪聲(如通過隔音設計)和振動(如減震裝置),避免長期損害健康。
有害物質防護:防止機械運行中釋放有毒物質(如廢氣、粉塵),需配備過濾或收集裝置。
操作與維護安全:設備需有清晰的操作說明、緊急停止按鈕,且維護時可安全拆卸(如鎖定裝置)。
穩定性與機械強度:機械結構需足夠穩固,防止傾覆、斷裂(如承重測試)。
三、認證流程(合格評定)
1. 確定產品分類與風險等級
低風險機械:符合 “協調標準(Harmonized Standards)”(如 EN ISO 12100 機械安全通用標準),且無高風險特徵(如無高速旋轉部件、無高壓系統)。
高風險機械:屬於指令附錄 IV 列出的 “危險機械”(如衝壓機、木工鋸床、起重機等),需由歐盟公告機構(Notified Body, NB)參與認證。
2. 風險評估
3. 滿足安全要求
設計和製造過程需符合 ESRs,優先採用歐盟協調標準(如 EN 817 氣動機械、EN 1034 木工機械),符合協調標準可 “推定符合 ESRs”,減少合規成本。
若無協調標準,需自行證明符合 ESRs(需更詳細的技術文檔支持)。
4. 準備技術文件(Technical File)
產品描述(型號、參數、用途)、設計圖紙、零部件清單;
風險評估報告、安全措施說明;
測試報告(如電氣安全測試、機械強度測試);
操作手冊(需包含歐盟官方語言,說明安全操作、維護要求)。
5. 合格評定程序
低風險機械:企業可自行完成 “自我聲明(Module A)”,無需公告機構參與,僅需簽署《EC 合格聲明》,證明產品符合指令要求。
高風險機械(附錄 IV):必須由歐盟公告機構(NB)介入,通常採用 “Module B(型式檢驗)+ Module D(生產質量保證)” 或 “Module B + Module F(產品檢驗)” 流程,即公告機構審核技術文件、抽樣測試,確認合格後頒發證書。
6. 粘貼 CE 標誌與投放市場
四、關鍵注意事項
技術文件保存:需至少保存 10 年,供歐盟成員國監管機構核查。
公告機構資質:高風險機械需選擇歐盟官方授權的公告機構(可在歐盟官網查詢),非公告機構出具的報告無效。
更新與合規性:若產品設計、生產工藝變更,需重新評估合規性;機械指令若更新(如未來修訂版本),需同步滿足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