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法规》(Regulation (EU) 2023/988,GPSR)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适用。对面向欧盟消费者的线上或其他远程销售报价,商品页不是只放一句“符合 GPSR”就够了。真正需要核对的是:消费者看到的具体商品,能否对应到制造商、适用时的欧盟负责人、产品识别信息,以及该商品所需的警示和安全信息。

先确认这是不是该法规讨论的商品

GPSR 的对象是拟供消费者使用,或在合理可预见情况下可能被消费者使用的产品。它并非覆盖一切 B2B 物品;食品、药品等也有明确排除。某些产品已有欧盟专门安全要求时,GPSR 与专门法规如何衔接,要按具体风险和条款判断。因此,不能仅凭“在欧盟销售”或“我们只做批发”就给整个产品线下结论。先确认商品用途、目标用户、销售页面是否面向欧盟消费者,再核对适用的产品专项规则。

2024 年 12 月 13 日是 GPSR 的适用日期,不是“此前投放的所有商品必须按新法重新上市”的简化结论。法规第 51 条对在此前已投放市场、符合旧《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的产品设有过渡规定。库存问题要先核对具体商品首次投放市场的证据及其当时状态,不能只看今天的页面发布日期。

第 19 条要求页面清楚展示什么

第一是制造商的名称、注册商号或商标,以及可联系的邮政地址和电子地址。只写店铺昵称或只留电话,都不能直接替代这组信息。第二,若制造商不在欧盟,还要展示第 16 条或 Regulation (EU) 2019/1020 第 4 条所指负责人的名称、邮政地址和电子地址。这里的“若”很关键;不能把欧盟负责人写成每个商品页都无条件相同的字段,也不能随意把平台或物流公司填作负责人。

第三是足以识别商品的信息,包括商品图片、类型和其他产品标识。页面中的型号、颜色、规格与实物及包装要能对上;批次号或序列号是否适合在报价页展示,需看具体识别方式,不能把每件商品的动态批次号硬写成统一页面字段。第四是适用的警示和安全信息:凡依 GPSR 或相关欧盟协调法规要求贴在商品、包装或随附文件上的警示,远程销售报价也应清楚展示,并使用销售成员国认定为消费者易懂的语言。

线上商品页与实物四类信息对应示意
线上商品页与实物四类信息对应示意

这张图是核对关系示意,不是新的法定字段清单。第 19 条规定的是“清楚、可见”的报价信息;把关键警示藏在售后页、含糊的通用链接或买家付款后才取得的文件里,难以达到购买前可见的目的。反过来,页面列齐四类信息也不证明产品本身安全,更不能替代风险评估和其他适用义务。

同一商品,别让页面与实物各说各话

例如同一链接下有成人款与儿童款,主图是成人款,变体选择后却仍沿用成人款警示。问题不只是“少一行字”,而是消费者无法判断当前报价对应哪件实物及哪套安全信息。处理时先固定一个具体 SKU 和页面版本,再逐一比对主图、变体、型号、包装、说明书、制造商及负责人记录。若供货商、设计或包装改版,重新检查受影响的链接,并保存修订前后的页面及证据版本。

对于尚未确认的负责人或警示,不应先填一个看似完整的通用模板。应回到制造商资料、授权或进口安排、产品标签与风险文件,确认角色和信息来源;页面能修改的部分先改正,产品安全或实物标签的问题则另行处理。平台审核通过或链接仍在售,都不是 GPSR 合规结论。

从一条真实链接开始

选一条正在面向欧盟消费者的商品报价,记录 URL、市场、SKU 与页面截图。对照 GPSR 第 19 条逐项核查四类信息,并标出每个字段来自哪份产品或主体资料。对不确定的产品范围、欧盟负责人身份、语言和警示,先查产品专项法规与目标成员国要求,再决定页面修改、实物核对或进一步安全评估的顺序。这样形成的是可追溯的判断过程,而不是一张脱离商品的勾选表。

来源: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法规》Regulation (EU) 2023/988,第 2、3、4、19、51、52 条。法规原文: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02023R0988-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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