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 进入正式期后,欧盟进口商或其间接海关代表承担申报和相关义务。出口商、生产设施运营方和跨境供应链团队的关键任务,是把产品范围、生产设施、生产数据和排放计算依据交给申报人,并保留可追溯的证据。供应商提供一份排放数字,并不自动等于该数字已经可以用于 CBAM 申报。
本文是供应商数据索取与复核清单,不是对某个产品是否属于 CBAM、某种计算方法是否适用或某次申报结果的预判。最终应以适用的 CN 编码、原产地、生产工艺、进口安排和当期官方规则为准。
一、先确认产品和责任链
产品范围:先记录进口货物的完整商品描述、适用 CN 编码、原产地、数量、计量单位和进口日期,再对照 Regulation (EU) 2023/956 Annex I 及后续适用文件。产品名称或供应商内部型号不能替代 CN 编码判断。
生产设施:按生产设施建立记录,至少保留设施名称、地址、运营方、工艺路线、产品/前体对应关系和数据联系人。不同设施的能源、工艺和产量口径可能不同,不能在没有解释的情况下把多个工厂合并成一个强度值。
申报责任:供应商或非欧盟生产设施通常提供生产和排放资料;欧盟进口商或其间接海关代表是否需要申请授权 CBAM 申报人资格,以及如何提交申报,应由责任主体依据其进口安排和官方系统确认。供应商数据包不能代替授权、申报或证书义务。
二、向供应商索取的数据包
建议按一条“进口货物—生产设施—报告期—计算方法”的链路收集,而不是只索取一个吨二氧化碳当量数字。
货物与产量:货物名称、CN 编码映射依据、生产设施、报告期、产量及单位、出口批次或发票/装运记录。
生产工艺:工艺流程、边界说明、能源和原料投入、相关前体、计量点、排放源及生产数据来源。应说明数据是设施级、工艺级还是产品级。
排放结果:按适用方法提供直接嵌入排放;间接排放是否纳入、如何计算,应按货物类别和当期 CBAM 方法确认。记录总量、单位产品强度、使用的排放因子、能源来源和计算表,而不是只保留最终结果。
前体与分配:如涉及复杂货物,保存前体来源、前体排放、投入量、产出量、分配规则及损耗说明,避免把组织年度排放直接平均到所有产品。
证明文件:包括计量记录、能源账单、生产记录、排放计算表、排放因子来源、工艺说明、设施识别资料以及适用的运营方排放报告或核查报告。ISO 14064、环境报告或产品碳足迹文件只能作为待评估资料,不能自动替代 CBAM 方法下的产品/设施数据。
三、实际值、默认值和核查要分开
Regulation (EU) 2023/956 Article 7 规定,嵌入排放可按实际排放或适用的默认值确定;实际值必须依照 Annex IV 的方法计算。默认值不是“供应商没有报告就随便估一个数”,而是由适用的官方方法和数值决定。
如果申报采用实际排放,Article 8 要求授权 CBAM 申报人确保申报的总嵌入排放经过 Article 18 所称认可核查员核查。第三国生产设施可按官方安排向核查流程提供资料;供应商自己持有一份企业层面审计报告,不等于 CBAM 实际排放已经完成核查。
对“没有核查就一定只能使用更高默认值”“钢铁和铝一律采用同一种间接排放口径”等表述要保持谨慎。货物类别、适用方法、数据充分性和当期实施文件都会影响判断,不能在资料表中预先写成统一结论。
四、收到数据后的六项人工核对
- 把 CN 编码、货物描述、进口批次和数量与采购、发票、报关资料逐项对应。
- 确认排放数据对应哪一个生产设施、哪一条工艺路线和哪一个报告期。
- 复算产量、能源投入、排放因子、前体投入和单位产品强度,记录单位换算。
- 检查直接/间接排放、边界、分配规则和前体数据是否与适用方法一致。
- 区分实际值、默认值和估算值,保存方法版本、数据来源和供应商解释。
- 核对运营方排放报告、核查报告、设施联系人和申报人留存字段,发现缺口后形成书面补充清单。
五、供应商沟通模板应写清边界
邮件或表格可以要求供应商按设施和报告期提交数据,并列出计算方法、单位、原始记录和可供核查的联系人。不要在模板中承诺“提交后即可清关”、固定罚款比例、固定提前期或平台必然接受;这些结果不由一张供应商数据表单独决定。
绿色方舟(深圳)认证有限公司可协助整理产品、设施、排放和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具体产品范围、核查安排、授权申报和申报结果仍需由责任主体结合官方要求及实际资料确认。
来源与更新时间
主要依据:欧盟委员会 CBAM 正式期说明、欧盟委员会 CBAM 核查说明及 Regulation (EU) 2023/956 Articles 6–8、18、Annexes IV–VI。页面规则和实施文件可能更新,使用前应复核官方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