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核對:Regulation (EU) 2025/40 及歐盟委員會 2026 年解釋文件;各要求分階段適用,具體包裝須按適用條款核對。

一家賣家把複合軟袋換成另一家供應商的袋子,商品圖與頁面仍寫著“可回收包裝”。問題不只是新袋子有沒有再生材料,而是頁面所指的整個包裝,是否仍與手裡的結構圖、材料記錄和評價依據對應。包裝版本一變,原來支援某個部件的文件不能自動支援新包裝的整體聲明。

歐盟《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Regulation (EU) 2025/40,簡稱 PPWR)從 2026 年 8 月 12 日開始分階段適用。先固定具體包裝版本,再分別判斷當前適用的要求和頁面聲明的範圍。不能把“法規開始適用”讀成每一項後續細化標準、比例目標都在同一天生效;也不能把“使用再生材料”當成“整個包裝可回收”的證據。

三類證據回答不同問題

“這是什麼包裝”需要結構、部件、材料和供應商版本。“是否可回收”關注設計以及適用的收集、分揀和回收條件。“含多少再生材料”關注材料中的回收成分、計算口徑和來源。後兩者不是同一指標,也不能由一個材料名稱直接推出。

PPWR 第 6 條第 1 款規定投放市場的包裝應可回收。委員會 2026 年解釋文件明確將這一原則的適用起點解釋為 2026 年 8 月 12 日;第 6 條第 2 款有關按授權法案評價的設計條件,以及按實施法案評價的收集、分揀和規模化回收條件,則各有較晚的適用安排。準備資料時要標出具體條款與適用時間,不能把尚待細化的方法寫成今天已經取得的某個官方等級。

塑膠包裝的最低再生含量是第 7 條的另一組規則,其目標按包裝型別和格式區分,起點為 2030 年 1 月 1 日或相關實施法案生效後三年,以較晚者為準,並有例外。頁面上自行寫“含 30% 再生材料”,不能拿第 7 條某一類別的數字當作所有包裝的通用門檻;先確認材料、包裝類別、計算單位和實際證據。

同一包裝版本下可回收性與再生含量的證據範圍示意

圖中把“包裝版本”“可回收性”“再生含量”分開。箭頭表示複核關係,不表示圖示包裝已經符合 PPWR。

頁面的一句話說的是哪一部分

以軟袋為例,供應商給出的是某一層薄膜的再生料記錄,頁面卻寫“本包裝可回收”。前者可能只涉及材料來源;後者可能被讀者理解為薄膜、塗層、膠黏劑、拉鍊和成品結構的整體結論。即使供應商文件真實,兩句話仍可能沒有指向同一對象。若袋口結構、油墨、內層或目的市場發生變化,也要重新核對原評價是否仍覆蓋新版本。

PPWR 第 14 條對法規已規定的包裝效能環保聲明設有專門條件:聲明須針對超過適用最低要求的效能,按法規規定的方法作出,並指明所指的是包裝單元、單元的一部分,還是經營者投放市場的全部包裝;相關符合性應由技術文件證明。因此“達到法定最低要求”不應直接包裝成額外環保優勢。該條並不意味著所有真實的材料事實一律不能陳述,但事實陳述同樣要避免讓讀者誤認其範圍。

如果證據只覆蓋某部件,就只描述該部件的已核實事實;如果想對整包作效能聲明,先確認完整結構、適用方法、最低要求與技術文件能否支撐。這裡提供的是改寫判斷方法,不是對某個具體 SKU 的合規結論。

將包裝、文件和頁面鎖定到同一版本

先留存實際銷售包裝的照片、物料清單、部件與層材結構、重量、供應商、版本和變更日期,並區分銷售包裝與運輸包裝。再逐句抄錄頁面、標籤和宣傳圖中的環保聲明/宣告對象,寫明其指向整個包裝還是部件、哪個市場和哪個版本。最後把每句話對應到材料規格、供應商記錄、適用的評價方法及技術文件;無法對應的先暫停或收窄該句話,等資料補齊再判斷。

生產角色也不能混寫。PPWR 第 15 條規定製造商投放市場前應進行符合性評估並編制附件 VII 技術文件;其他經營者的義務需按其實際角色查相應條款。供應商聲明是輸入材料,不能代替製造商對成品包裝的評估。記錄文件版本和變更觸發條件,比儲存一份沒有包裝版本號的“環保報告”更有用。

本次核對依據為 Regulation (EU) 2025/40 第 6、7、14、15 條及歐盟委員會 2026 年 PPWR 解釋文件。解釋文件幫助理解適用安排,不替代法規文字;涉及具體包裝型別、豁免或後續授權與實施法案,應按當時有效文字再核對。綠色方舟(深圳)認證有限公司可協助梳理包裝版本、資料與聲明之間的對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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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原文: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5/40/oj

歐盟委員會解釋文件: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52026XC03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