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歐盟委員會條例及產品說明;核對日期:2026 年 10 月 3 日。具體型號須單獨判斷。

賣家把插牆電源、無線充電板和雙頭 USB-C 線纜放在同一個“充電器”系列裡,常會問:2028 年的新規是不是對每個 SKU 提出同一套要求?答案是否定的。歐盟委員會條例 (EU) 2025/2052 列出幾類不同產品,各類定義和要求並不相同。先把實際銷售單元分清,再核對適用條款、測試和資料,才能判斷下一步。

截至 2026 年 10 月 3 日核對的歐盟委員會產品說明稱,新生態設計要求自 2028 年 12 月 14 日起適用。這個日期是規劃節點,不表示今天銷售的所有 USB-C 產品都自動落入新規,也不抹去現行規則。正式分類仍須看條例原文和具體產品事實。

“帶 USB-C”為什麼不能代替產品分類

條例第 1 條所列對象是外部電源(EPS)、供通用便攜電池使用的電池充電器、無線充電器、無線充電板和 USB Type-C 線纜。EPS 是一類獨立定義的產品;不能把後面幾類統稱為“EPS 範圍”。同一包裝中的插牆介面卡、無線充電板和線纜,可能分別觸及不同條款;包裝成套銷售也不能把三個實物合併成一種技術定義。

例如,手機電源介面卡常被口語稱為“充電器”,但須按 EPS 的定義核對;給獨立 AA/AAA 電池充電的裝置則要核對“供通用便攜電池使用的電池充電器”定義。無線充電器與無線充電板的區別之一是電源是否整合於同一單元。條例所定義的 USB Type-C 線纜是兩端均帶 USB Type-C 插頭、並滿足相應規格及額定功率條件的線纜;一臺產品只有 USB-C 插座,不能據此把整機稱為線纜。

排除項要用產品事實證明

條例第 1 條列出不適用情形,包括不間斷電源、符合特定條件的醫療器械專用 EPS、交通工具專用 EPS,以及轉換後的電力主要供產品內部使用而非另一個獨立終端產品的消費品。歐盟委員會說明也舉出帶 USB 埠的電視或筆記本作為後一類辨別例子。這是分類提示,不是任何帶螢幕或帶 USB 埠裝置的自動豁免。

判斷時應記錄設計用途、測試用途、銷售表述和實物構成。若頁面寫“醫療專用”,但同一介面卡又作為通用電源銷售,就不能只憑頁面一句話援引醫療用途排除項。對不確定的 SKU,應把待核實條件列出來,而非先在銷售頁寫“符合新規”或“豁免”。

不同類別,對應不同證據

歐盟委員會把 EPS 能效和空載功耗、無線充電器及充電板的待機功耗、互操作性、抗浪湧以及資訊提供列為不同要求領域。不是每一種產品都做同一項能效試驗。雙頭 USB Type-C 線纜還涉及線纜規格、電氣效能和功率標識。先完成類別判斷,再由適用條款推導測試與標籤;倒過來按現有報告給產品硬找類別,容易漏掉要求。

另一個常見誤判是把銷售系列當成證據邊界。系列名相同,不等於不同額定輸出、埠配置和銷售組合可共用一份報告;反過來,外觀顏色不同也不自動意味著必須重做所有測試。這裡不替任何企業裁定“一個型號”如何劃分。可操作的方法是給每個 SKU 儲存銘牌引數、埠與輸出配置、硬體版本、所附線纜及包裝關係,再將報告、技術文件和頁面引數逐項對映到它實際覆蓋的配置。

一張範圍表應解決什麼問題

先從現售及計劃進入歐盟市場的 SKU 中各取出實際銷售單元,寫明:它是介面卡、獨立電池充電器、無線裝置、線纜,還是終端整機;輸入與輸出、額定功率、是否整合電源、插頭兩端型別、預期用途和隨附附件。第二列記錄對應的條例定義與可能的排除條件;第三列記錄還缺什麼證據;第四列才寫適用時間、測試、標識和頁面改動。

這張表的價值在於暴露“同一張產品頁混用兩種配置”之類的斷點。若頁面同時展示介面卡與無線板,應分別核對,再檢查整套商品的文案有沒有把某一部件的證據說成整套的結論。若某配件的引數尚未確定,先縮窄該配件的合規表述,待供應商提供版本與資料後再更新。

本文只說明範圍核對的方法,不對具體型號給出適用性或符合性結論。企業應以 歐盟委員會條例 (EU) 2025/2052 原文 的第 1、2 條及適用附件為準,並參考 歐盟委員會產品說明。法規與頁面核對日期:2026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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