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核對日期:2026年8月21日。本文依據歐盟委員會 CBAM 正式期頁面、Regulation (EU) 2023/956 及其相關實施規則整理,解釋進口商、間接海關代表、出口商和生產設施之間的資料邊界;不替代主管機關、海關或法律專業意見,也不承諾申報、認證、清關或市場結果。

先分清:誰承擔法律動作,誰提供生產資料

CBAM 正式期自 2026年1月1日開始,覆蓋水泥、鋼鐵、鋁、化肥、電力和氫等選定商品。是否屬於範圍,不能只看“鋼材”或“鋁製品”等商品名稱,而要把完整的 CN 編碼、原產地、商品描述和 Regulation (EU) 2023/956 Annex I 的具體列項放在一起核對。

對進入歐盟的 CBAM 商品,進口商或在適用情形下的間接海關代表承擔授權、申報和證書相關義務。非歐盟生產設施通常不是 CBAM 證書的購買方,但其生產活動、產品數量和嵌入排放資料會成為進口商申報實際排放時所需的基礎資料。雙方是不同責任角色,不能用“供應商提供資料”替代進口商的法定義務,也不能用“進口商負責申報”推匯出供應商無需留存生產記錄。

進口商或間接海關代表:先判斷門檻和授權身份

歐盟委員會當前說明,進口商或其間接海關代表如果進口 CBAM 商品超過單一的 50 噸質量門檻,需要申請成為授權 CBAM 申報人;門檻如何計算、是否適用豁免和間接海關代表如何承擔角色,應按當前法規和主管機關指引核對,不能把 50 噸寫成每個產品或每票貨物都單獨適用的結論。

授權申報人需要在 CBAM Registry 中申報上一年度進口商品的數量和嵌入排放,並履行相應的證書交回和碳價扣除資料義務。Regulation (EU) 2023/956 規定年度申報每年 9 月 30 日為申報節點;歐盟委員會目前針對 2026年進口的首次正式期申報資料說明使用 2027年9月30日這一首個提交節點,實際操作應以 Registry、主管機關和最新實施安排為準。

出口商與生產設施:建立能追溯到設施和批次的資料鏈

生產設施向進口商提供什麼,取決於商品類別、生產工藝、申報方法和適用的 CBAM 資料模板。至少應把以下資訊按設施和產品建立對應關係:

  • 設施名稱、地址、運營方和能夠識別生產地點的內部編號;
  • 產品描述、完整 CN 編碼、原產地、生產或發運期間以及出口數量;
  • 生產工藝、投入物和相關前體產品資訊,避免把不同設施或不同產品的排放強度混在一起;
  • 直接排放及在適用時的間接排放、計算方法、活動資料、排放因子和支援檔案;
  • 若主張原產國已支付碳價,能夠證明付款主體、商品或排放對應關係以及實際支付金額的資料。

實際值和預設值不是“真實資料”和“虛假資料”的簡單二分。進口商可以在適用規則下使用歐盟委員會公佈的預設值;如果選擇實際值,生產設施需要按照 CBAM 方法提供資料,且正式申報的嵌入排放需要由認可的核查機構驗證。預設值也不是必然高於實際值,成本或證據結果不能在沒有具體商品、工藝和適用值依據時先下結論。

六項人工核對:把責任邊界落到一張臺賬

  1. 範圍:逐項儲存 CN 編碼、商品描述、原產地和 Annex I 對應條目,不以材料名稱代替歸類判斷。
  2. 角色:寫清進口商、間接海關代表、出口商、生產設施和申報人的職責,不把供應商寫成證書購買方。
  3. 設施:每個生產地點單獨編號;產品、產量、工藝和排放記錄能追溯到該設施。
  4. 方法:記錄實際值或預設值的選擇、計算版本、資料期間和排放因子來源。
  5. 核查:如使用實際值,確認資料、報告和核查機構的角色符合當前正式期規則;不要把內部稽核當成法規核查。
  6. 宣告:將發票、裝箱單、生產記錄、排放計算、核查報告和客戶頁面所用表述相互勾稽,發現型號、數量或期間不一致時先暫停該條宣告。

邊界說明與官方來源

CBAM 只覆蓋法規列明的商品和責任動作;產品安全、化學品、包裝、木材、食品接觸或平臺規則要分別判斷,不能把它們拼成一張“通用認證清單”。企業可由綠色方舟(深圳)認證有限公司協助整理產品、設施、資料和檔案之間的對應關係,但具體範圍、授權、核查和申報仍應以歐盟委員會、成員國主管機關、海關及適用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