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對日期:2026-08-22。本文依據 Regulation (EU) 2025/40(PPWR)Article 2、Article 3及Annex I整理,用於建立包裝範圍和證據臺賬,不替代針對具體產品、包裝和市場的法律意見,也不承諾認證、市場準入或平臺結果。

PPWR的判斷起點不是“產品屬於什麼類目”,而是某個物品是否以容納、保護、處理、交付或展示產品為功能,且能按功能、材料和設計區分為包裝格式。Article 2規定,PPWR適用於所有材料的包裝,以及來自工業、製造、零售、分銷、辦公、服務或家庭的包裝廢物;具體還要結合包裝是否投放歐盟市場和適用的責任角色核對。

先按包裝功能拆分

銷售包裝:面向終端使用者或銷售單元,用於容納、保護、處理、交付或展示產品的包裝;例如隨產品銷售的袋、盒或吸塑結構,但是否屬於包裝仍須按功能和設計判斷。

集合包裝:把多個銷售單元組合起來的包裝,可能在銷售點前後被保留或丟棄,不能僅憑“二級包裝”標籤下結論。

運輸包裝:用於運輸或處理產品的包裝。跨境電商應把訂單、倉配路線和包裝責任角色一起記錄;紙箱、緩衝材料、封裝材料是否構成需核對的包裝單元,不能只因經過FBA或快遞環節就一概認定或排除。

Article 3與Annex I的關鍵邊界

Article 3把包裝定義為與產品不是一體的、用於容納或支撐產品並隨產品使用、消耗或處置的物品,也覆蓋包裝的組成部件和直接附著、發揮包裝功能的輔助元素。直接附著包裝的標籤、塑膠套等可能屬於包裝;獨立銷售的衣架、工具箱等則不能僅憑外觀歸入包裝。Annex I是指示性清單,應結合實際功能、材料和設計使用。

茶、咖啡或其他飲料的可滲透袋,以及規定條件下用於機器的非滲透單份飲料系統,已在Article 3的包裝定義中列明;不能繼續寫成籠統的“存在爭議”。同樣,銷售時為空的某些物品、與產品一體化的部件或專為產品長期使用的容器,需要根據Annex I示例和具體設計重新判斷。

按SKU建立範圍臺賬

建議每個SKU至少記錄:包裝元件名稱和照片、材料及主要結構、功能(銷售/集合/運輸/附著部件)、與產品的關係、使用後是否隨產品處置、銷售和運輸場景、投放歐盟市場的主體、供應商或包裝設計變更,以及判斷依據。不要把產品本體、包裝、運輸服務和平臺要求混在同一列。

範圍確認後,再分別核對PPWR的可回收性、材料組成、標籤或資料載體、減量、再利用和生產者責任等要求。本文只解決“是否可能屬於包裝、需要哪些判斷資訊”,不把某一項範圍判斷直接等同於已滿足全部義務。

來源與服務邊界

主要來源:EUR-Lex《Regulation (EU) 2025/40》Article 2、Article 3、Annex I;歐盟委員會Packaging waste頁面。綠色方舟(深圳)認證有限公司可協助按SKU整理包裝元件、材料資訊和來源檔案;具體責任主體、成員國實施安排及產品結論仍需結合實際交易鏈和最新官方資料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