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成品 SKU 可能包含电芯、电池包、充电器、无线模块和不同市场版本。合规核对的起点不是把所有产品套进“电池护照”模板,而是先确认电池类别、市场角色和具体义务,再把实物、文件和页面表达连到同一条记录。

本文依据 Regulation (EU) 2023/1542 及 EUR-Lex 当前合并文本整理,核对日期为 2026 年 8 月 21 日。该法规取代 Directive 2006/66/EC,但不同义务分阶段适用;本文是资料准备指南,不替代针对产品和销售成员国的法律意见,也不承诺认证、平台处理或监管结果。

先纠正三个容易造成误导的说法

  • 法规名称应写作 Regulation (EU) 2023/1542,而不是“Regulation (EU) 2026/100”。不要把日期、条文或不存在的试点数据写进产品页面。
  • 电池护照不是所有电池在同一日期统一适用。Article 77 规定,自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LMT 电池、容量大于 2 kWh 的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需要电子电池护照。
  • QR 码与电池护照也不是同义词。Article 13 规定的 QR 码分流到不同信息:适用护照的电池指向电池护照,其他电池指向标签信息、符合性声明、Article 52(3) 报告及废电池管理信息等。

一、先按电池类别和销售角色定范围

Regulation (EU) 2023/1542 覆盖便携式电池、启动照明点火电池(SLI)、轻型交通工具电池(LMT)、电动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也覆盖装入产品或为装入产品而设计的电池。一个产品可能同时涉及电池法规和其他欧盟法规;是否需要 RED、EMC、LVD、RoHS 或 WEEE 文件,要按产品功能和具体法规分别判断,不能因为产品含电池就全部打勾。

建立 SKU 台账时,至少记录:

  1. 成品型号、卖家 SKU、ASIN、变体、销售成员国和首次投放日期;
  2. 电池类别:便携式、LMT、工业、EV 或 SLI;若可能落入多个类别,按法规要求核对更严格的适用要求;
  3. 电池包型号、电芯型号、化学体系、额定容量、标称电压、能量、批次或序列号,以及 BMS/保护板是否改变;
  4. 制造商、进口商、授权代表或其他适用经济运营者的身份和地址;
  5. 实物标签、包装、说明书、页面字段和测试报告中使用的型号是否完全一致。

二、把“SKU—电池”关系做成可回读的证据链

核对层要回答的问题建议留存的证据
成品识别消费者购买的 SKU、ASIN、型号和变体是什么?产品规格、SKU 主数据、页面截图、包装照片
电池识别该 SKU 内置或随附哪一个电池包?电芯、容量和批次是否可追溯?BOM、规格书、标签照片、生产批次记录、供应商变更记录
法规分类该电池属于哪一类别?哪些 Article 和附件适用?分类判断表、产品用途、额定能量、是否用于 LMT/EV/工业场景的说明
符合性文件是否完成适用的技术文件、符合性评估和 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技术文件目录、评估记录、测试报告、EU DoC、CE 标记依据
信息与标签标签、QR、说明书和页面是否提供该类别所需的信息?不同销售国版本的标签稿、实物照片、说明书、QR 指向和页面版本记录
变更控制换芯、换包、改 BMS、改容量或改供应商后,哪些文件和页面需要重新核对?变更单、影响评估、旧新型号对照、重新测试或更新文件的理由

不要把颜色、套装数量或页面变体自动视为同一型号,也不要仅凭外观判断它们可以共用文件。相反,应以实际电池包、型号识别、额定参数和文件覆盖范围为依据。若供应商换芯或改动 BMS,先冻结受影响批次,再逐项确认技术文件、EU DoC、标签、说明书和页面是否仍然覆盖实物。

三、按日期核对标签、QR 与电池护照

节点法规文本中的重点台账动作
2026 年 8 月 18 日起的标签节点Article 13 对一般电池信息、可充电便携式电池/LMT/SLI 的容量信息等设有日期条款;文本还规定“18 个月或相关实施法案生效后 18 个月,取较晚者”的条件。记录所采用的合并文本版本、实施法案状态、销售成员国标签语言和实物标签版本,不使用“2026 全面强制”一概而论。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的 QR 节点所有电池按 Article 13(6) 通过 QR 提供相应信息;适用电池护照的类别链接到 Article 77 护照,其他电池链接到其类别所需的信息。测试 QR 是否能到达正确记录,检查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最新,并保留 QR、标签和数据版本的对应关系。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的电池护照LMT 电池、容量大于 2 kWh 的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需要电子电池护照。Article 77 要求信息按访问权限分层,并保持可互操作、机器可读和可检索。按电池型号和单体电池建立护照数据准备清单,区分公众、主管机关和具有正当利益主体可访问的数据;不要把供应商 PDF 或自建网页直接称为“已完成护照”。

电池护照的责任核心是信息的准确、完整和更新,而不是 QR 的视觉效果。记录数据来源、责任人、更新日期、权限和变更原因,才能在供应商型号变化时解释为什么某一条数据仍然适用或需要更新。

四、技术文件、EU DoC 与 CE 标记要分开核对

制造商在投放电池前,应按 Annex VIII 准备与适用要求相匹配的技术文件并完成相应符合性评估。Article 18 的 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要保持最新,并列明所涉及的欧盟法规或指令;Article 19 和 20 的 CE 标记要求也要结合适用的符合性评估程序判断。法规并没有把 RED、LVD 或 FCC 变成所有电池的通用文件。

  • 无线功能可能触发 RED;电磁兼容、低电压、化学物质、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等要求要按产品功能和适用范围分别确认。
  • 电池测试报告应能对应实际电池类别、型号、样品和版本。IEC、UN 38.3 或其他标准的文件不能仅因名称相似就替代法规要求的全部证据。
  • 制造商应保存技术文件和 EU DoC;Article 38 规定的保存期限和其他经济运营者的记录义务要分别核对,不能改写成“每个 EU RP 每个 ASIN 固定 12 类文件、48 小时提交”。
  • 进口商需要在投放前核对 DoC、技术文件、评估程序、CE 标记、标签和说明书等事项。台账应写明由谁核对、依据什么文件和发现问题后如何处置。

五、不要把碳足迹、回收含量和尽职调查泛化到每个 SKU

法规对电动汽车电池、LMT 电池、容量大于 2 kWh 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其他类别分别设置了不同的碳足迹、回收含量、性能或标签节点。应根据电池类别和适用日期查看 Article 7、Article 8 及相关附件,不要把某一类电池的指标写成所有移动电源、纽扣电池或普通便携式电池的统一门槛。

Chapter VII 的电池原材料尽职调查也有适用范围、经济运营者门槛和例外。对落入范围的经济运营者,应按 Articles 47–52 建立政策、供应链控制、风险识别、缓解、第三方核验和年度披露记录;对不落入范围的企业,也不能据此声称产品“自动豁免”其他安全、标签或生产者责任义务。

六、六步人工核对清单

  1. 锁定一个 SKU:把页面、包装、说明书、实物样品、BOM 和供应商文件放进同一记录。
  2. 确认电池类别和适用日期:写出依据的 Article、附件和合并文本版本。
  3. 逐项比对型号:成品型号、电池包型号、电芯型号、批次和容量不能只在文件标题中出现,必须能回到具体样品。
  4. 核对符合性文件:判断哪些测试、技术文件、EU DoC、CE、说明书和其他产品法规文件确实适用。
  5. 核对标签与 QR:按销售成员国检查语言、必需信息、QR 指向和内容更新责任;适用护照的电池单独建立护照数据表。
  6. 留下变更闭环:供应商换芯、改 BMS、改包装、改页面或改销售成员国时,记录影响、复核人、更新文件和放行依据。

绿色方舟(深圳)认证有限公司建议把“已核实”“待供应商确认”“不适用但已记录理由”分成三列,避免把缺少来源的宣传语、平台提示或单份测试报告误当成整套法规结论。最终页面只应表达当前文件能够支持的范围。

来源与边界

具体产品还需结合销售成员国、产品功能、供应链角色和法规最新文本复核。本文不提供通过、下证、清关、下架恢复、排名或销售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