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DR 资料准备的起点不是套用一份通用证书,而是先确认产品是否落入现行法规范围,再把相关商品、产品、生产国、来源地块和交易记录连接起来。本文是资料核对参考,不替代经营者的法律判断、尽职调查或主管机关要求。
一、先确认相关产品与责任主体
建立一张产品范围表:产品名称和贸易描述、HS 编码、数量、相关商品(牛、可可、咖啡、棕榈油、橡胶、大豆或木材)及其衍生产品的对应关系。以现行附件 I 和官方修订文本逐项核对,不因产品名称相似就推定适用,也不把 PPWR、CBAM 或一般绿色声明要求并入 EUDR 结论。
同时记录经营者、交易商、供应商和进口/出口链条中的角色。谁在何时将相关产品投放欧盟市场或出口,决定谁需要承担相应的尽职调查、声明引用和记录留存义务;境外主体的具体安排应结合交易结构和现行条文确认。
二、来源地块和生产信息
对每一批相关商品建立来源记录:生产国、生产日期或时间范围、供应商和交易文件,以及所有生产相关商品的地块地理位置。一个产品使用了多个地块时,不能只保留一个代表点;牛及由牛饲养相关产品制成的产品,还要按法规要求记录相关饲养场所的位置。
地理信息应能与产品、数量、批次和供应链记录相互对应。保存提交信息系统所需的格式、原始数据和版本记录,并记录坐标来源、采集时间、地块识别方式及供应商确认过程。地图截图本身不等于完成了尽职调查。
三、合法性与无毁林证据
资料表至少分为两条证据线:一条围绕生产国适用的土地使用权、环境保护、森林相关规则、劳动权利、税费、贸易和反腐败等法律要求;另一条围绕产品是否来自截至法规所规定日期之后发生毁林或森林退化的土地。适用法律范围要按具体生产国、商品和事实核对,不能用“有证书”三个字概括。
证据可以包括政府或土地文件、供应商声明、交易和运输记录、遥感或地理资料、第三方资料以及风险缓释记录,但其作用取决于产品范围、来源和风险情境。FSC、PEFC 或其他私人方案资料不能自动替代 EUDR 尽职调查;应明确其覆盖范围和未覆盖部分。
四、风险评估、缓释与尽职调查声明
按条例结构保留三组记录:收集信息、风险评估、风险缓释。风险评估应把生产国或地区、森林覆盖和毁林风险、供应链复杂程度、混合或未知来源材料、文件可靠性和腐败风险等因素放入同一张判断表;发现资料缺口时,记录补充文件、现场或桌面核验、供应商澄清和决定依据。
完成评估后,经营者应按现行法规和信息系统要求提交或引用尽职调查声明。声明中的主体、EORI(如适用)、HS 编码、贸易描述、数量、生产国、全部相关地块地理位置及既有声明引用号,应与证据台账逐项一致。声明是责任性文件,不是第三方认证证书,也不是对所有 SKU 的通用许可。
五、资料表的最小字段与复核边界
产品字段:SKU、贸易描述、HS 编码、数量、批次、相关商品及衍生产品对应关系。
来源字段:生产国、地块或饲养场所地理位置、生产日期或时间范围、供应商、交易和运输链。
判断字段:无毁林证据、生产国法律资料、风险因素、补充核验、风险缓释措施、责任人、决定日期和文件版本。
页面字段:页面只写有文件支持的产品、来源、标准或声明范围;不要把“可追溯”“零毁林”或“已完成尽调”扩大到未覆盖的产品、供应商或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