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Regulation (EU) 2025/40(PPWR)把包裝中的物質控制與塑膠再生含量分別寫入不同條款。本文聚焦食品接觸包裝的 PFAS 限值,以及塑膠包裝使用消費後塑膠廢物回收再生料的最低含量。規則的適用時間、包裝型別、計算方法和技術檔案不能用供應商口頭說明替代;是否適用仍應結合包裝用途、材料、產品法規和投放市場的角色逐項判斷。
一、先看 PPWR 的時間和條款
PPWR 於 2025 年 2 月 11 日生效,並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適用。它適用於投放歐盟市場的包裝及包裝廢棄物,覆蓋包裝設計、組成、可回收性、標籤和廢棄物管理等不同主題。本文不把歐盟法規與英國包裝制度、成員國具體處罰或平臺政策混為一談。
| 主題 | 核心依據 | 準備重點 |
|---|---|---|
| 物質與 PFAS | Article 5 | 確認是否為食品接觸包裝、選擇與限值相匹配的檢測和技術記錄 |
| 塑膠再生含量 | Article 7 | 按包裝型別、工廠和年度建立消費後再生料來源、質量和計算記錄 |
| 技術檔案 | Article 5(6)、7(6)、Annex VII | 說明材料、用途、計算和驗證依據 |
二、PFAS:不是“所有包裝一律禁用”
Article 5(5)針對食品接觸包裝設定限制。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在不影響其他歐盟法律另有禁止的前提下,食品接觸包裝不得以達到或超過下列水平的 PFAS 投放市場:
- 靶向 PFAS 分析:任一 PFAS 達到或超過 25 ppb;
- 靶向 PFAS 總和(必要時先降解前體):達到或超過 250 ppb;
- 包括聚合 PFAS 的 PFAS:達到或超過 50 ppm;若總氟超過 50 mg/kg,相關經濟運營者可能需要提供氟來自 PFAS 或非 PFAS 的證明,以支援 Annex VII 技術檔案。
“供應商未有意新增”不能替代完整判斷。應先識別食品接觸用途、塗層、紙張處理劑、油墨、膠黏劑和再生料來源,再讓實驗室依據擬證明的法規指標選擇方法。檢測報告應能對應樣品、批次、部件、方法、定量限和結論;報告不能覆蓋的專案要明確標註。ECHA 對更廣泛 PFAS 限制提案的討論屬於另一項監管程序,不能寫成已經生效的統一禁令。
三、再生塑膠:2030 年目標不是“所有包裝 30%”
Article 7 要求到 2030 年(或相關計算方法實施法案生效後三年,以較晚者為準),塑膠包裝的塑膠部分按包裝型別和格式達到最低消費後塑膠廢物再生含量。主要目標為:
| 包裝型別 | 2030 | 2040 |
|---|---|---|
| PET 為主要成分的食品接觸包裝(不含一次性塑膠飲料瓶) | 30% | 50% |
| 其他塑膠的食品接觸包裝(不含一次性塑膠飲料瓶) | 10% | 25% |
| 一次性塑膠飲料瓶 | 30% | 65% |
| 其他塑膠包裝 | 35% | 65% |
比例按生產工廠和年度平均計算,並以消費後塑膠廢物回收得到的再生料為基礎。Article 7 也列出部分例外,例如可堆肥塑膠包裝、危險品運輸包裝,以及特定醫療、藥品和兒童食品接觸包裝;食品接觸包裝若使用再生料會導致產品不符合食品接觸法規,也可能適用例外。不能僅憑“塑膠”“食品接觸”或“可持續材料”套用一個百分比。
四、跨境賣家應建立哪兩套證據
PFAS 資料夾:包裝用途和食品接觸判斷、材料與配方清單、塗層/油墨/膠黏劑供應商資訊、樣品和批次對應關係、檢測方法與報告、異常批次處置記錄,以及能夠支援 Annex VII 的技術說明。
再生含量資料夾:包裝單元和塑膠部件清單、每種材料質量、再生料的消費後來源、回收和處理地點、供應商宣告和批次追溯、採購與生產消耗、工廠年度彙總計算,以及實施法案確定後所需的驗證或第三方審計材料。ISCC PLUS、GRS、RCS 或其他方案可以作為供應鏈資料的一部分,但其名稱、範圍和監管證明作用必須逐項核對,不能自動替代 PPWR 技術檔案。
外箱、內託、蓋子、標籤、膠黏劑、薄膜等是否屬於同一包裝單元,應按實際設計和 PPWR 定義判斷。獨立部件、整合部件和不同材料不能簡單用一張總重量表代替。對於多個成員國的 SKU,應保留產品、包裝和證據對映,避免 Listing、包裝稿和技術檔案使用不同的材料表述。
五、六步自查清單
- 確認目標市場、投放主體、包裝用途和是否食品接觸,不先套用比例或閾值。
- 按 SKU 列出包裝單元、可分離部件、材料、質量和供應商。
- 對食品接觸材料單獨建立 PFAS 風險與檢測計劃,記錄方法和報告邊界。
- 對塑膠再生含量記錄消費後來源、回收地點、批次和工廠年度計算口徑。
- 把供應商證明、檢測報告、採購生產記錄與包裝版本號相互關聯。
- 在 PPWR 實施法案、相關委託法案或成員國執行要求更新時重新核對,不把“準備完成”寫成“已獲監管認可”。
參考來源
- Regulation (EU) 2025/40,尤其 Article 5、Article 7、Article 71 和 Annex VII:EUR-Lex 官方文字。
- European Commission,Packaging waste /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 官方頁面。
- 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PFAS 主題頁及限制提案進展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