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EU)2024/1799》建立了促进商品维修的共同规则,但并不是所有商品自动适用同一套维修义务。资料准备的起点,是把具体产品与指令附件 II 所列、且确实设有可维修性要求的欧盟法律文件对应起来,再分别核对维修服务、备件、价格信息和页面记录。

一、先确认适用范围

指令第 1 条第 3 款规定,第 5 条和第 6 条仅适用于附件 II 所列欧盟法律文件覆盖的商品,并且只在相关可维修性要求的范围内适用。附件 II 目前列举了部分家用洗衣机、洗碗机、制冷器具、电子显示器、焊接设备、吸尘器、服务器和数据存储产品、手机、无绳电话、平板电脑、滚筒式干衣机,以及含轻型交通工具电池的商品等类别。具体 SKU 仍应回到产品类别、型号、版本和适用的产品专项法规核对,不能用“欧盟维修权”作为泛化标签。

建议先建立“SKU—产品类别—适用欧盟法律文件—可维修性要求—责任主体”的映射表。表中应记录型号和版本、销售市场、产品说明书、拆解/备件信息来源以及最近一次法规核对日期。若产品不在附件 II 或专项法规的可维修性要求范围内,不应在页面上直接写成“制造商必须维修”的统一结论。

二、维修资料应记录什么

对已确认落入范围的商品,可按以下字段整理资料:

  • 产品识别:品牌、型号、变体、批次或序列号规则,以及与专项法规条目之间的对应关系。
  • 维修能力:可维修故障、维修步骤或技术信息、所需工具、拆解限制、软件/硬件条件和安全注意事项。
  • 备件与工具:需提供的备件或工具、适用型号、可获得性、价格记录和供应渠道;不把供应商目录直接当作制造商义务的证明。
  • 维修服务:服务主体、维修请求入口、预计安排、价格组成、运输或交付方式,以及无法维修时的书面原因。
  • 版本控制:说明书、标签、维修网页、备件清单和页面文案的版本、生效日期、批准记录与留存位置。

第 5 条还规定,在适用范围内,制造商应在消费者请求时维修商品;维修可由制造商分包,维修应免费或收取合理价格,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制造商还应以免费访问的网站提供典型维修的指示性价格信息,并以不妨碍维修的方式提供相关备件和工具,但具体要求仍受专项欧盟或成员国法律、产品安全和知识产权规则影响。

三、页面与消费者信息记录

第 6 条要求制造商,或在适用情形下的授权代表、进口商或分销商,以免费、清晰且易理解的方式提供维修服务信息。页面可按“适用产品—服务主体—请求方式—备件/工具—指示性价格—维修安排—限制条件”的顺序组织,并为每一项信息保留来源文件和版本号。

维修者可以提供附件 I 的《欧洲维修资料表》。该表应在消费者提出请求后、签订维修服务合同前,以耐久媒介提供;表内条件原则上自提供之日起保持 30 个日历日不变,除非双方约定更长有效期。不要把这 30 天写成所有证书、报告或产品维修义务的统一有效期。

四、资料表与页面发布前检查

  1. 确认 SKU 是否落入附件 II 及对应专项法规,注明核对依据和版本。
  2. 确认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和维修者角色没有混写。
  3. 逐项核对备件、工具、维修资料、价格和服务信息是否有实际来源。
  4. 检查页面是否把“可提供信息”误写成“已经维修”“已经符合”或监管机构结论。
  5. 保存页面截图、文案版本、资料链接和变更记录;法规转置与成员国执行细节应另行核实。

绿色方舟(深圳)认证有限公司提供的是资料整理与表达核对参考。本文不替代成员国转置法规、产品专项法规、合同审查或主管机关解释;产品是否适用、由谁承担义务以及维修条件,应以对应欧盟法律文件和实际交易链条为准。

来源

主要依据:EUR-Lex:Directive (EU) 2024/1799(第 1、4、5、6、7 条及附件 I、II);欧盟委员会:Directive on repair of goods。页面内容和成员国实施状态发布前应重新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