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 (EU) 2024/3015 禁止将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投放或提供在欧盟市场,也禁止出口此类产品。它适用于产品及其部件,不按行业、来源或产品是在欧盟境内生产还是从第三国进口而区分。法规一般自 2027 年 12 月 14 日起适用;部分关于主管机关、单一门户和协作的条款已提前适用。

一、先分清法规禁止什么

法规中的“强迫劳动”采用 ILO《第29号公约》的定义,并包括强迫童工;“尽职调查”是经营者为识别、预防、减轻、终止或补救供应链中强迫劳动风险而采取的努力。法规关注的是产品是否由强迫劳动生产,而不是一张通用的“合规证书”是否存在。

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首次投放、后续提供、网络定向销售和出口,均要结合产品、经营者角色、供应链地点及交易路径判断。供应商资料可以帮助建立事实基础,但不能单独证明某一产品已经符合或一定不会被调查。

二、供应商证据按产品和生产环节归档

  • 产品识别:产品名称、型号/SKU、批次、部件和原材料清单、生产地点、供应商及上游节点;必要时记录商品编码、订单和运输批次,确保资料能回到实际产品。
  • 经营者与交易链: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或其他相关经营者的法律名称、地址、合同关系和交易文件。不要用另一家公司或另一 SKU 的声明替代本产品证据。
  • 劳动风险事实:生产地点、招聘与用工安排、工资和工时记录、员工自由离职与申诉渠道、分包和劳务中介信息,以及可核验的整改或补救记录。资料应标明来源、覆盖期间和适用范围。
  • 供应链追溯:采购订单、发票、装运文件、批次/批号、投入产出记录、供应商声明和审计或现场记录(如有)。对每份资料记录版本、日期、责任人和与产品的关联。
  • 风险与行动记录:按国家/地区、生产工艺、原料和供应商层级记录风险识别、优先级、预防或减缓措施、跟进结果和未解决事项。不要把风险筛查结果写成“无风险”或“已通过”。

三、如何应对主管机关的信息要求

法规要求主管机关采用风险导向的方法评估信息,并可在正式调查前向经营者或产品供应商请求有关其采取的识别、预防、减缓、终止或补救措施的信息。经营者收到请求后,法规规定的答复期限为 30 个工作日;具体应以主管机关的正式通知和适用条款为准。

因此,资料包应当能够说明“哪一份资料支持哪一产品、哪一生产地点和哪一时间段”,并区分已核实事实、供应商自述、待补材料和争议事项。只提交证书扫描件、通用社会责任模板或没有批次关联的承诺书,无法替代这种可追溯的事实记录。

四、页面声明与内部记录的边界

对外页面可以准确描述产品、供应链管理措施和资料范围,但不要写“欧盟已认可”“强迫劳动风险为零”“一定不会被扣留”“保证通过调查”等结果性表述。尚未完成核实的供应商陈述,应保留为待核事实,不应改写成公司保证。

如果产品、原料、工厂、分包商或生产国家发生变化,应重新确认产品—供应商—批次的关联。法规实施指南、风险指标和主管机关的实践可能更新,资料表应保留版本和复核日期。

五、提交前自查

  1. 产品、部件、批次和生产地点是否能从销售或采购记录追溯到供应商资料?
  2. 每项关键事实是否注明来源、覆盖范围、日期和责任主体?
  3. 是否把事实、风险判断、供应商陈述和待核事项分开?
  4. 是否保留预防、减缓、终止或补救措施的记录,而不是只保留一份承诺书?
  5. 页面是否只陈述可证明的产品和管理事实,没有把准备工作写成监管结果或认证结论?

来源与边界

本文依据 Regulation (EU) 2024/3015(尤其是第 3、4、8、10—12、17—21、26 和 39 条)及欧盟委员会发布的 实施指南整理。本文是供应商资料整理参考,不替代针对具体产品、经营者角色或生产地点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调查结果的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