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日本市场准备资料时,第一步不是套用一张“通用合规表”,而是先确认产品类别、销售方式和日本境内责任主体。不同制度的适用范围、申报主体、标识和记录要求并不相同。
一、把“日本合规”拆成四个问题
① 产品范围:它是否属于日本《电气用品安全法》(Electrical Appliances and Materials Safety Act)指定的电气用品/材料,或《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下的特定产品?② 责任主体:谁是日本进口商、制造商或制度要求的申报主体?③ 技术证据:规格、结构、材料、风险评估、测试和标签资料是否对应同一型号?④ 进口申报:发票、装箱单、运输文件及其他法律要求的许可/证明是否与货物一致?
产品名称或 HS 编码只能作为起点,不能单独替代制度判定。建议为每个 SKU 保留型号、变体、照片、额定值、材料清单、用途和目标渠道;同一系列产品也应说明哪些参数可以共用、哪些必须分别核对。
二、PSE:先确认是否属于电气用品及材料
日本经济产业省说明,电气用品及材料安全法通过 Cabinet Order 指定受管制品目,并区分“Specified Electrical Appliances and Materials”和其他电气用品及材料。对属于范围的产品,进口/经营主体需要确认业务通知、技术要求、自主检查和记录保存等义务;指定电气用品还涉及注册符合性评估机构的符合性评估。只有在完成相应法定义务后,才可按规定使用 PSE 标识。
资料表至少应连接:产品型号与品目判断、额定参数和结构图、适用技术要求、自主检查记录、必要时的符合性评估文件、标签/标识版面、进口商信息和变更记录。不要把供应商的一般报告直接当成所有型号的 PSE 证据,也不要把 PSE 写成适用于所有商品的“日本通用认证”。
三、PSC及其他专项制度:按产品而不是按国家名套模板
消费者产品安全法针对特定消费者产品和特别特定消费者产品设置了不同的限制和 PSC 标识框架。METI 的说明列举了婴儿床、骑行头盔、家用压力锅、便携式激光应用设备、打火机等指定品类;实际判断仍应回到产品结构、用途和现行指定清单。若产品不在 PSC 范围,不应仅因面向日本销售就制作 PSC 声称。
食品用器具和容器包装、化妆品、药品、无线设备、玩具以及含化学物质的产品,可能分别涉及厚生劳动省或其他主管制度。以食品接触材料为例,厚生劳动省介绍了仅允许经过安全性评估物质使用的正面清单制度;这类材料证据应围绕树脂/涂层/添加剂、用途和接触条件建立,而不是拿电气产品测试报告替代。
四、资料清单:让每份记录都能回到 SKU
产品与主体:型号、版本、用途、照片、包装标签、制造商、出口商、进口商及授权/委托关系(如适用)。
技术与测试:规格书、BOM 或材料/配方表、结构图、风险评估、用户说明、日文标签稿、测试方案、报告编号、样品型号和测试范围。测试报告是否被某一制度接受,需要结合具体法规、品目和责任主体判断,不能以“实验室有资质”一句话替代。
进口与留痕:发票、提单或空运单、装箱单、原产地文件(如适用)、法律要求的许可/证明、申报版本和修改记录。日本海关说明,进口申报原则上由进口人提交,也可由报关行代理;受其他法律限制的货物,可能还需提交相应许可或证明。
五、页面表达与持续维护边界
页面只能表达证据实际覆盖的产品、型号、市场和时间点。例如“该型号已整理测试报告和标签记录”与“所有产品都符合日本法规”不是同一层级的表述。不要使用“保证通过”“一定清关”“零风险”或统一罚款、扣货、下架、召回、固定周期等未经具体来源和适用条件支持的结论。
发生型号、额定参数、材料、配方、制造商、进口商、包装或标签变化时,应重新做范围判断,并在记录中保留旧版本、新版本、变更原因和重新评估结论。保存原始文件、版本号和来源链接,便于后续复核。
六、官方来源
METI:Electrical Appliances and Materials Safety Act / PSE;METI: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 PSC;厚生劳动省:食品用器具・容器包装正面清单(2025年6月1日以后);Japan Customs:Import Procedu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