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DR不是一张“通用证书”,也不是只填日期。对可能落入《欧盟零毁林条例》(Regulation (EU) 2023/1115)附件一的商品或衍生产品,企业应先判断产品和交易角色,再按要求收集产地、地理位置、生产时间、合法性及尽职调查声明等信息。本文按截至2026年8月28日已公开的欧盟资料整理核对框架;具体适用性仍要结合产品、交易路径和最新法规文本判断。

先记住边界:EUDR只针对法规附件一列明的相关商品及其相关产品,不等于所有跨境商品都适用。认证、供应商声明或平台材料可以作为补充信息,但不能自动替代经营者依法完成的尽职调查。

一、先确认产品是否进入EUDR范围

从附件一反查,而不是从“绿色”“木制”或供应商口头描述推断。法规覆盖的相关商品包括牛、可可、咖啡、油棕、橡胶、大豆和木材,以及附件一列出的部分衍生产品。应把产品描述、组成材料、数量、交易方向和适用的HS编码放在同一张范围判断表中;若产品不在附件一,不能仅因含有某种材料就直接宣称“受EUDR强制要求”。

同时确认交易角色:谁把相关产品首次投放欧盟市场,谁从欧盟出口,谁是下游经营者或贸易商,谁只是供应商。角色不同,收集、提交、保存和传递信息的责任可能不同;不要用一份供应商文件替代对自身角色的判断。

二、把日期按“适用日期”和“资料状态”分开

根据欧盟委员会当前实施页面,EUDR对大型和中型经营者的主要适用日期为2026年12月30日;大多数微型和小型经营者为2027年6月30日。已经受欧盟木材法规(EUTR)覆盖的微型和小型经营者,相关适用日期为2026年12月30日。不要把早期解读中的旧日期继续写入客户材料,也不要把平台内部时间表当作法规适用日期。

建议建立“法规文本版本—主体规模—商品范围—交易角色—适用日期—当前资料状态”的台账。日期变更、风险分类更新、系统要求变化或供应链变化,都应触发复核。对于截至当前尚未适用的日期,准确表述应是“准备和核对窗口”,不能写成已经取得合规结果。

三、尽职调查资料至少要能对应四类信息

产品与数量:贸易名称、产品类型、相关商品或相关产品清单、数量及适用HS编码。SKU、批次、发票和运输记录要能相互对应。

生产地点与时间:生产国、必要时的地区信息、相关商品生产地的地理位置,以及生产日期或时间范围。不同地块或不同来源混合时,不能只保留一个笼统产地;牛及相关产品还要按法规要求关注饲养地点信息。

合法性与零毁林证据:收集能支持产品符合生产国相关法律、且在法规要求的基准日期之后未发生相关毁林或森林退化的资料,再进行风险评估和必要的风险降低。供应商承诺、认证或第三方核验材料只能在其内容和范围适配时作为补充,不能自动等同于DDS。

声明与链路:相关产品投放市场或出口前,应按适用情形提交尽职调查声明(DDS)或简化声明,并保存声明参考号、验证号、上游声明编号及交易文件。下游企业应按自身角色收集和传递适用编号,不要把“上传过文件”简单写成所有主体均承担同一提交义务。

四、用一张证据矩阵做人工核对

可按“产品/SKU—材料来源—生产国—地块或饲养地点—生产时间—供应商—发票/运输单—地理数据文件—风险评估—风险降低记录—DDS参考号—页面声明”建立矩阵。每个字段标记已取得、待补充、不适用、需确认,并保留文件版本、获取日期、责任人和复核依据。

地理位置文件应能回指实际生产地点,而不是工厂地址或总部地址。产品名称、数量、国家、坐标和交易文件出现不一致时,先暂停页面或订单层面的结论,回到原始记录核对。欧盟委员会明确说明,尽职调查不是固定的勾选表;企业需要覆盖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降低等步骤。

五、页面和客户沟通的表述边界

可以写“正在按产品范围和供应链记录核对EUDR资料”“页面声明与DDS参考号、批次和来源记录建立映射”,但不要在没有具体文件、适用性判断和最新回读证据时写“已通过EUDR认证”“零毁林合规已获批准”“海关一定放行”或“平台不会下架”。EUDR本身不提供一张替代尽职调查的统一认证证书。

由绿色方舟(深圳)认证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应清楚区分资料梳理、范围判断、证据一致性检查与客户自身的法定申报责任,不把服务描述成监管机构的批准或结果保证。法规、附件、实施系统和企业资料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复核相关页面。

核对入口与参考来源

1. 欧盟委员会 Green Forum:Understand Due Diligence:产品范围、地理位置、DDS信息与风险步骤。

2. 欧盟委员会 Green Forum:Traceability and geolocation:适用日期、追溯和地理位置说明。

3. 欧盟委员会:FAQ on EUDR Implementation:实施问答与更新说明。

4. EUR-Lex:Regulation (EU) 2023/1115:法规原文、附件一和尽职调查条款。